1、不正当角逐归什么部门管
不正当角逐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国家层面,这一职责由工商总局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角逐执法局具体承担。
1.不正当角逐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的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认商业道德、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方法进行角逐,这类行为损害了正当角逐的市场秩序。
2.受害者或有关组织若发现不正当角逐行为,应准时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便有关部门采取手段制止并查处此类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角逐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查处。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则根据其规定实行。
2、不正当角逐行为有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不正当角逐行为的具体做法多种多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贿赂营销推广:使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法营销推广产品或采购产品,这种行为紧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角逐原则。
2.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产品、以次充好、不真实宣传、掺杂使假与从事不真实的有奖销售等,这类行为欺骗了买家,损害了买家的权益。
3.搭售产品:将紧俏产品与滞销产品搭配销售,迫使买家同意无需的产品,这也是一种不正当角逐行为。
4.强买强卖:如强迫买卖他们同意不适当的买卖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或用行政等方法限制产品流通,这类行为紧急扰乱了市场秩序。
5.诋毁商誉:编造和散布有损于角逐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角逐者形象和利益,这种行为不只损害了角逐对手的声誉,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角逐。
6.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得、用或泄露别人的商业秘密,这也是一种紧急的不正当角逐行为。
7.倾销产品:为排挤角逐对手而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倾销产品,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可能吸引买家,但长期下去会破坏市场的价格机制。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角逐对手的公平角逐,这种行为紧急损害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怎么样认定不正当角逐
不正当角逐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来讲,认定不正当角逐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需要是经营者,即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为需要违反了反不正当角逐法的有关规定,如使用不真实宣传、商业贿赂等方法进行市场角逐。
3.行为需要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破坏了市场角逐秩序。
4.行为主体需要具备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地推行了不正当角逐行为。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表现、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等原因。同时,还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讲解进行具体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