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歌手与文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年轻人歌手李*寿与**文化公司签订《创作歌手合同》,**文化公司单方面撕毁合同后,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实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昨日,此案在广州白云区劳动仲裁庭二次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公司不服裁决拒还欠薪
据广州白云区劳动仲裁委陈*文仲裁员介绍:“这可能是国内首例歌手劳动争议仲裁案”。
,歌手李*寿与**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创作歌手合同》。双方约定**文化公司每月向李*寿支付薪资和住房补贴,与有关权利与义务,其中包含原创作品专辑的年利分红。,**文化公司就推出了李*寿的《伤感雨》与《忧郁王子》两张原创专辑。到,李*寿并未得到该企业的任何年利分红。
底,李*寿发现该公司没按时支付薪资。他以为公司疏漏了,直到6月,仍不见公司给他发放薪资,于是他向公司提出书面指正,并需要解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未予回话。
无奈之下,李*寿向广州白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寻求帮助。在得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指点之后,李*寿向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该案后,查明李*寿的工作由**文化公司安排,并受其管理,支付薪资,认定李*寿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成立,裁决**文化公司在3日内支付所欠薪资。
在裁决书未下达之前,**文化公司先后向李*寿补发了两个公告,称停止支付李*寿薪资是对其做出指正并扣发有关报酬,并声称李*寿是舍弃有关权利主动解除合同,拒绝实行白云区仲裁委的裁决。
庭审焦点歌手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
在昨日的庭审中,**文化公司觉得,李*寿与该公司签订《创作歌手合同》,将它演唱事业的代理权、管理权全部授与**文化公司,是代理经纪合约,而不是劳动合同。
李*寿的代理律师周*剑觉得,李*寿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和著作权合同的“混合体”,而这种合同从多方面限制歌手的活动。白云区仲裁委认定该公司拖欠薪资的事实,裁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疑一定了李*寿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而牵涉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交有关证据时,**文化公司提交了一份《考勤规范》,以李*寿未遵守公司规章规范为由解除合同。当仲裁员问及这份考勤规范何时颁布时,该企业的代理律师说:“是”。当她意识到这个时间是在仲裁裁决书下达之后时,补充道:“这个企业的管理不如何规范”。
现在,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