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约定违约金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比率法律无明文规定,有些同志觉得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可以超越法定违约金,超越的就是无效。实践中也常常遇见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到底应怎么样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率,下面从几个方面议谈怎么看。笔者觉得,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含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点。如《工矿商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商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率只不过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商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如此的约定更不是无限制的,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合。但假如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推行细节》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越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率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质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等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假如因为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遭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约进行认定时,应第一看其是不是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不是有显失公平、是不是有胁迫或欺诈等状况的存在。假如发现有是《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就应认定该违约金条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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