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讲解的的规定,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导致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买卖种类、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原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一般假如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就能酌情认定为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从而裁定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但也有学者指出,在故意甚或恶意的状况下,一般不应当再酌减违约金,由于恶意或故意行为的侵害人不值得免受严格惩罚的保护。在以往的审判的实践中,即有恶意违约不调整违约金的法院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有有关的指导案例。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