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又俗称三责险,被不少用户归为商业汽车保险的必保险种之一,可购买的普及却并不意味着理赔的顺利。在一些汽车保险理赔案例中,不少用户由于对"第三者"的界定范围存在模糊认识,不只妨碍了保险赔偿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损害了用户的自己利益。因此,准确认识和判明什么财产及职员是"第三者"非常重要。为使读者更直观知道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本报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为你详细解答。
焦点1: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上海用户陈先生开车携带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的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汽车启动,致使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导致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导致其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快点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此先后支付了近6万元的医疗费。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成本及其他有关成本。
因为马先生为我们的汽车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过研究觉得,因为伤者与用户同为车上职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是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马先生并未投保车上职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保险企业的说法,陈先生没办法同意,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赵某受伤是三责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刘某受伤并不在三责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专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导致这样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讲,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汽车,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是车上职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是"本车职员"。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条约给予赔付。然而伤者刘某是"汽车行驶中或汽车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职员",因此是三责险理赔范畴以外。
007提示:在机动车辆三责险中,原则上把肇事汽车看成"第二者",这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员员,与车上的职员财产、汽车行驶中或汽车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职员,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等都包含在内。此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